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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办中外合作、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7-08-14 09:34:01   来源: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办理机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外经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7楼  办理时间:9: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586666-2467 63584834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申

  办理机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外经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7楼

  办理时间:9: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586666-2467 63584834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经委、市外资委初审。通过后,即报国家经贸委。不通过则通知申报企业。

  申办对象资格:凡在本市地域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其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三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中国合营者或中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中国合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合营者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办材料:

  申办对象向市商委书面申请,并按国家规定报送下列文件:

  1.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 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 合营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记的最近3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如中方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5. 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

  6. 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市三委初审==》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9)第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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