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许可
2017-08-14 09:39:28 来源: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受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餐饮服务监督股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43--721114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全县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即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餐饮服务监督股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43--721114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3)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股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三)权利保障:餐饮服务监管股经办人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餐饮服务监管股股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四)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复查的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餐饮服务监管股经办人员、餐饮服务监管股股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五)、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六)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七)时限:9个工作日
三、监督(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申请受理电话:0743--721114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餐饮服务监督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