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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

2017-08-14 09:39:23   来源: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1)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负责人(受理电话:0731-8866513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检查

  1、岗位责任人:评审中心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对拟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发出《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组织检查员,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核查)笔录》、《现场检查(核查)笔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2)复查:对于可整改复查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查改进(正)通知书》,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审查改进(正)通知书》进行整改。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后再组织复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退审。   (3)退审:现场检查关键项不合格的企业,检查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核查)笔录》、《现场检查(核查)笔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申请资料及《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交由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并告知申请人。

  3、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与复查时间)

  3)审查

  1、岗位责任人:食品消费安全监管处经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同意发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品消费安全监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同意发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5)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食品消费安全监管处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局领导对审查意见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发证的,由局长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发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6)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交由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填写《送达回执》。

  (2)对不同意发证的,需要退审的,将写明理由的《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移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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