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2017-09-05 09:33:51 来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设立申请资料清单: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设立申请资料清单: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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